南山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共南山区委组织部 作者:jyl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29日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南山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7-4-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深入发展,贯彻实施我区固本强基工程和完成“两个有”工作目标,规范“两新”组织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根据市委、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新”组织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采取事前预拨与事后拨付相结合。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区委组织部和区民营工委的职责如下:

  (一)向区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负责跟踪、检查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及绩效评价。

  (四)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二)对项目进行复核审查后下达专项经费计划。

  (三)办理专项经费拨款手续。

  (四)监督检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工作项目经费预算,负责工作项目实施。

  (二)对专项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专项经费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绩效负总责。

第三章  拨款对象和拨款项目

   第七条  专项经费拨款对象,指在南山区范围内各级“两新”组织的党组织及兼职党务干部。具体包括区民营工委、教育局党委、卫生局党委、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及各街道民营党委(总支)的下属党组织和兼职党务干部。

  第八条  专项经费拨款项目如下:

  (一)新建“两新”组织的党组织开办费。

  (二)已建“两新”组织的党组织活动费。

  (三)创建“两新”组织党建示范点工作经费。

  (四)“两新”组织的党组织兼职党务干部交通通讯补贴。

第四章  拨款条件、标准及使用范围、程序

   第九条  新建党组织拨款条件、标准及使用范围、程序:

  (一)拨款条件

  新建党组织是指2007年1月1日以后由各级党(工)委批准成立的“两新”组织党组织。

  (二)拨款标准及使用范围

  按照每个3,000元的标准,下拨给新建“两新”组织的党组织一次性开办费。主要用于购买支部党务参考资料和党员学习书籍、购买书柜或书报架、召开党组织成立大会、制作“两新”组织党组织的牌匾等费用。

  (三)拨款程序

  新建“两新”组织党组织开办费可事前拨付,由区委组织部和区民营工委根据各单位预报的新建“两新”组织党组织数,采取年初核拨,年终核算。各单位须提供“两新”组织成立党组织的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上级党(工)委对其成立党组织的批复,报区委组织部和区民营工委备案。

  第十条  已建党组织拨款条件、标准及使用范围、程序:

  (一)拨款条件

  已建党组织是指2007年1月1日以前由各级党(工)委批准成立的“两新”组织党组织。

  (二)拨款标准及使用范围

  原则上按照每年每个1500元的标准下拨已建“两新”组织党组织的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党员日常的学习、教育、管理及开展文体和公益活动等。

  (三)拨款程序

  已建党组织活动经费应按实拨付,即按照各党(工)委管辖的“两新”组织党组织实际数额划拨,再由各党(工)委根据基层党支部规模、党员人数以及企业性质、开展工作难易程度等情况,统筹安排经费比例,将活动经费发放到基层“两新”组织的党组织。

  第十一条   创建党建示范点工作拨款条件、标准及使用范围、程序:

  (一)拨款条件

  从2007年起获得区委命名的“两新”组织党建示范点称号的单位。

  (二)拨款标准及使用范围

  按照每个10,000元的标准下拨党建示范点工作经费。用于购买示范点党员活动室的相关设备、党务学习资料、制作和布置活动室相关上墙板牌等。

  (三)拨款程序

  “两新”组织党建示范点需由各单位自行申报。区委组织部和区民营工委每年对申报的“两新”组织党建示范点进行评审、验收和命名,统一将示范点工作经费划拨到命名后的各示范点党组织的上级党(工)委,再由各党(工)委发放到“两新”组织的党建示范点

  第十二条  兼职党务干部交通通讯补贴对象、标准及程序

  (一)补贴对象

  兼职党务干部,主要包括:

  1、全区“两新”组织党组织的兼职书记、委员;

  2、全区“两新”组织党组织的非支委的兼职党务工作主要联系人;

  3、全区“两新”组织非在编组织员。

  (二)补贴标准

  1、兼职党务工作主要联系人、非在编组织员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下拨交通通讯补贴;

  2、其他兼职书记、委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下拨交通通讯补贴。

  (三)拨款程序

“两新”组织兼职党务干部、主要联系人及非在编组织员的交通、通讯补贴按照区民营工委、教育局党委、卫生局党委和各街道民营党委(总支)下属“两新”组织党组织实有的兼职党务干部人数每半年划拨各单位,再由各单位按花名册发放到兼职党务干部手中。

第五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按照区财政局要求实行项目经费管理,按实核拨,区民营工委、教育局党委、卫生局党委和各街道民营党委(总支)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的分配是以区民营工委、教育局党委、卫生局党委和各街道民营党委(总支)实有的下属“两新”组织党组织数、党务干部数为基数。每年新建的“两新”党组织和新增的党务干部经区委组织部和区民营工委核准后,每半年一次统一将经费划拨各党(工)委。

  第十四条  区民营工委、教育局党委、卫生局党委和各街道民营党委(总支)应及时更新“两新”组织党组织和党务干部花名册,每半年一次分别上报给区委组织部和区民营工委。

第十五条  教育局党委、卫生局党委和各街道民营党委(总支)可单独设立“两新”组织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专用帐户或单设专项科目。党建经费的使用由党组织集体讨论,报上级党(工)委审批。每年年底,区民营工委对各单位的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各单位经费开支情况报送区财政局。各级党组织要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要通过网络、宣传栏、会议等形式向广大党员通报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切实提高专项经费使用的透明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基层单位应接受上级党(工)委、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的审查,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凭证资料。

  第十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研究制定专项经费管理细则或规定,专人负责,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填报申请。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审批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实行集体讨论,书记审批,专人经办,票据、手续完备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对经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财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主管和监督单位有权制止,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拨款等措施。情节严重者,送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区委组织部、区民营工委和区财政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南山区委组织部

  中共南山区民营工委

                     2007年 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