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中考报名需验核考生身份证的通知

来源:南山教育局基教科 作者:jyl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0日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于2008年中考报名需验核考生身份证的通知
本信息是由基教科--郑菲玫在2008-02-18 15:41:27.0发送

    各有关中学:
     接市招考办通知,2008年我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简称中考)报名工作预定于4月份进行。为加强招生考试的规范管理,确保招考工作的公正公平,参照全国普通高考的做法,决定从今年起,凡报名参加中考的学生必须向学校(报名点)提供本人身份证(或身份证办理回执)进行验核,在今年进行的中考英语口语考试和文化课考试时,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才能进考场参加考试。请各学校通知尚未办理个人身份证的初三年级学生,抓紧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摘要)
    
    
    深圳市招考办
    2008年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摘要)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